专利名称: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救生仓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高层建筑的消防技术,具体地说是一种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救生仓。
背景技术:
现有高层建筑的消防技术是以“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为技术标准,其主要措施有1、在建筑高度不超过十八层时,塔式住宅设一座防烟楼梯和一部兼用的消防电梯。2、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连通阳台或凹廊,疏散梯必须上通屋顶。3、一类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建筑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4、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5、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米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均应设消防电梯。由此可见,现有高层建筑消防技术把排烟设施作为主要消防手段,以疏散逃生为目的,没有考虑逃不出去的情况下怎么现场自救。当高层建筑物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是高层建筑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逃生通道,而此时的消防电梯不能作为疏散通道了。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烟气水平流动速度为每秒0.3~0.8米,垂直扩散速度为每秒3~4米,也即当烟气垂直流动无阻时,只需1分钟左右就可以扩散到几十层高的楼面上,烟气流动速度大大超过人的疏散速度。而楼梯间、电梯井又是高层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垂直蔓延的重要途径,火灾发生时建筑物内部的人员实际上已无路可逃了。根据日本、英国火灾统计资料分析,在火灾死亡人数中有78%的人员是被火烟熏死的。被火烧死的人数中,还有大部分是先被烟熏窒息倒地后再被火烧死的。例如日本“千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118人中就有93人是被烟熏窒息而死;美国“米高梅”饭店发生火灾,死亡84人中有67人是被烟熏死的。我国在2005年全国火灾死亡为2500人左右,其中大部分也是被烟熏死亡的。
可见,现有高层建筑消防技术把排烟设施作为主要消防手段,以疏散逃生的方式是不可能有效保护受灾人员的生命安全的。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在高层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建筑物内部人员在无法疏散逃生的情况下能够用于现场自救的消防救生仓。
本发明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一种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救生仓,其特征在于所述救生仓体设于高层建筑物靠外墙一侧,且与所述高层建筑各层面相通处设置甲级防火门;其靠外墙一侧仓体上还开有与大气相通的换气孔;整个救生仓体由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建筑材料围合而成。
上述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建筑材料或为实心砖或为混凝土或为矿棉板。
上述救生仓体体积不小于2.5立方米。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当高层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建筑物内部人员在来不及或不可能逃生的情况下,本发明首先可在一定时间内保护受灾人员不受火焰或烟气等有毒气体的侵害,避免被烟气等有毒气体烟熏窒息而死。这也是本发明与现有高层建筑物消防技术比较所具有的最大优势,因为现有高层建筑消防技术以消极疏散逃生为主,而本发明则立足于火灾现场受灾人员的积极自救。
另外,由于本发明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建筑材料构成,因此在火灾刚开始的2~3小时内,本发明完全可以保护受灾人员不受烟火伤害,以有足够时间等待消防人员的救援;同时,有了本发明这种自救的准备措施,当发生火灾时,人们可以不至于因为惊慌失措而发生跳楼等不必要的伤亡事故。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例方式
实施例参见图1,一种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救生仓,其特征在于所述救生仓体1设于高层建筑物靠外墙一侧,且与所述高层建筑各层面2相通处设置甲级防火门3;其靠外墙一侧仓体4上还开有与大气相通的两个换气孔5;整个救生仓体1由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建筑材料围合而成。
上述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建筑材料为实心砖。
上述救生仓体1体积不小于2.5立方米。
当然,本例的的建筑材料还可选用混凝土或矿棉板。
上述靠外墙一侧仓体4上还可开有与大气相通的多于两个的换气孔。
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救生仓,其特征在于所述救生仓体(1)设于高层建筑物靠外墙一侧,且与所述高层建筑各层面(2)相通处设置甲级防火门(3);其靠外墙一侧仓体(4)上还开有与大气相通的换气孔(5);整个救生仓体(1)由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建筑材料围合而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救生仓,其特征在于所述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建筑材料或为实心砖或为混凝土或为矿棉板。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救生仓,其特征在于所述救生仓体(1)体积不小于2.5立方米。
全文摘要
本发明涉及高层建筑的消防技术,具体地说是一种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救生仓。所述救生仓体(1)设于高层建筑物靠外墙一侧,且与所述高层建筑各层面(2)相通处设置甲级防火门(3);其靠外墙一侧仓体(4)上还开有与大气相通的换气孔(5);整个救生仓体(1)由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建筑材料围合而成。当高层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建筑物内部人员在来不及或不可能逃生的情况下,采用本发明可在一定时间内保护受灾人员不受火焰或烟气等有毒气体的侵害,避免被烟气等有毒气体烟熏窒息而死。这是本发明与现有高层建筑消防技术比较所具有的最大优势,因为现有高层建筑消防技术以消极疏散逃生为主,而本发明则立足于火灾现场受灾人员的积极自救。
文档编号A62B31/00GK1843524SQ200610054280
公开日2006年10月11日 申请日期2006年5月9日 优先权日2006年5月9日
发明者任重 申请人: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