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器和充电方法

xiaoxiao2020-11-18  53

充电器和充电方法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结算执行对二次电池的充电的充电器的使用费的技术。
【背景技术】
[0002]近年来,提出一些用于结算EV(电动车辆)充电器的使用费的技术,该EV充电器执行对安装在EV中的二次电池的充电。
[0003]例如,在专利文件I中公开的技术使能够在结算EV充电器的使用费之后对EV进行充电。
[0004]现有技术的文献
[0005]专利文件
[0006]专利文件1:日本未审专利申请公开N0.2010-028913

【发明内容】

[0007]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
[0008]在充电器中,难以确定在带有二次电池的接口处是否可能正充电,直到电流实际流动的阶段为止。
[0009]本来,当在充电开始之前结算使用费以避免不支付充电器中的使用费时,出现将发生退还使用费的可能性。
[0010]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解决作为在上文中描述的问题的发生退还充电器使用费的问题的充电器和充电方法。
[0011]问题的解决手段
[0012]本发明的充电器包括:电力供给单元,该电力供给单元对二次电池供给电力;和结算单元,该结算单元在已经开始对二次电池供给电力之后但在终止充电之前结算充电器的使用费。
[0013]本发明的充电方法是由对二次电池充电的充电器实现的充电方法,并且包括:对所述二次电池供给电力的电力供给步骤;和在已经开始对所述二次电池供给电力之后但在终止充电之前结算所述充电器的使用费的结算步骤。
[0014]发明效果
[0015]本发明获得了消除充电器使用费需要被退还的情况的效果。
【附图说明】
[0016]图1是示出包括本发明的示例性实施例的EV充电器的充电系统的配置的框图。
[0017]图2是用于描述在图1中示出的充电系统中在充电期间的一般操作的流程图。
[0018]图3是用于描述在图1中示出的EV充电器中在充电期间的操作细节的顺序图。
[0019]图4是用于描述在图1中示出的EV充电器中在充电期间的操作细节的顺序图。
[0020]图5是示出本发明的充电器的配置的概要的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21 ]接下来,将参考附图描述本发明的示例性实施例。
[0022]图1是示出包括本示例性实施例的EV充电器的充电系统的配置的框图。
[0023]在图1中示出的充电系统包括EV10、和EV充电器20。
[0024]在本示例性实施例中,假定EVlO的充电模式是CHAdeMO(CHArge de MOve)标准的充电模式。CHAdeMO标准是用于从EVl O侧控制EV充电器20的充电的开始和终止的规范。
[0025]EVlO包括二次电池11和控制单元12。
[0026]二次电池11由从EV充电器20供给的电力充电。EV1由充电到二次电池11的电力驱动,但是因为驱动系统配置本身不是本发明的固有部分并且能够使用任何已知的配置,所以省略解释。
[0027]控制单元12控制EVlO中的构成元件以执行各种处理。
[0028]EV充电器20包括显示单元21、电力供给单元22、结算单元22、和控制单元24。
[0029]显示单元21显示在充电期间的各种屏幕。
[0030]电力供给单元22将电力供给EVlO的二次电池11。
[0031]结算单元23能够通过多个结算方法结算由EVlO使用的EV充电器20的使用费。能够由结算单元23实施的结算方法例如包括电子货币结算、信用卡结算、预付卡结算、和现金结算。假定EV充电器20的使用费是与供给电力的量无关的固定费用。
[0032]控制单元24控制EV充电器20中的构成元件以执行各种处理。
[0033]接下来,描述图1中示出的充电系统的一般操作。
[0034]首先,参考图2描述在图1中示出的充电系统的充电期间的一般操作。
[0035]如图2所示,首先,由EV充电器20的用户将EV充电器20的充电连接器连接到EVlO(步骤Al)。
[0036]接下来,EV充电器20的控制单元24开始在EV充电器20的主要部分和充电连接器之间的充电电缆的绝缘测试(步骤A2)。因为绝缘测试方法本身不是本发明的固有部分并且能够使用已知的方法,所以省略解释。一旦开始绝缘测试,就不能插入和拔出充电连接器。
[0037]当完成绝缘测试时(步骤A3),EV10的控制单元12指示EV充电器20开始充电(步骤A4)。一旦接收此指令,EV充电器20的控制单元24就指示电力供给单元22开始对EVlO供给电力。
[0038]EV充电器20的控制单元24接下来检查对EVlO的电力供给是否实际开始(步骤A5)。这是因为如上所述确定是否可能在充电是困难的,直到在电力实际地流动的阶段为止。
[0039]如果对EVlO的电力供给已经开始(在步骤A5中为“是”),则EV充电器20的控制单元24指示结算单元23结算EV充电器20的使用费(步骤A6),并且监视在等待时间(时间间隔依赖于结算方法来设定,将在下文中详细的描述)内结算是否已经实施(步骤A7)。等待时间的开始点假定是开始将电力从EV充电器20的充电连接器供给到EVl O的定时。
[0040]如果在等待时间内没有实施结算(在步骤A7中为“否”),则EV充电器20的控制单元24指示电力供给单元22强制停止对EVl O的电力供给(步骤A8)。
[0041]另一方面,如果在等待时间内实施了结算(在步骤A7中为“是”),则EVlO的控制单元12指示EV充电器20在二次电池11的充电量达到预定量的时间点(在快速充电器的情况下,二次电池11的充电率达到80 %的时间点)终止充电(步骤A9)。在接收此指令时,EV充电器20的控制单元24指示电力供给单元22停止对EVlO的电力供给。
[0042]在步骤A8和A9中终止充电之后,充电连接器的插入和拔出再次变为可能。此外,如果在步骤A5中没有开始对EVlO的电力供给,则这被看作错误,并且充电连接器的插入和拔出变为可能。
[0043]接下来,参考图3和图4描述在图1中示出的EV充电器20中充电期间的详细操作。图3和图4的顺序图通过连接符A-H连接在一起。
[0044]如图3和图4所示,控制单元24首先指示显示单元21显示开始屏幕(步骤BI)。在接收到此指示时,显示单元21显示开始屏幕。在此时间点的EV充电器20的充电连接器不连接至IjEVl O。
[0045]当执行充电时,EV充电器20的用户首先触摸开始屏幕。
[0046]控制单元24接下来指示显示单元21显示结算方法选择屏幕,其提示用户选择能够由结算单元23实施的任何一种结算方法(步骤B2)。在接收到此指令时,显示单元21显示结算方法选择屏幕。在结算方法选择屏幕中,显示多个结算方法以允许用户例如通过触摸屏幕来选择,例如电子货币结算、信用卡结算、预付卡结算、和现金结算。
[0047]在本示例性实施例中,如上文中所述,如果在对EVlO的电力供给开始之后的等待时间内没有执行结算,则强制停止充电。
[0048]这样,能够限制供给到没有为其结算使用费的EVlO的电力的量,但是为了进一步地限制此供给的电力的量,必须使等待时间尽可能短。然而,直到进行结算为止的时间被认为依赖于结算方法而不同(例如在电子货币结算中,认为在比现金结算的时间较短的时间内执行结算)。
[0049]因此,控制单元24根据在结算方法选择屏幕上所选择的结算方法来确定等待时间(步骤B3)。
[0050]此外,对于每种结算方法预先设定等待时间,并且等待时间被设定在例如30秒至一分钟的范围内。换句话说,因为在快速充电的情况下充电时间约是20至30分钟,所以等待时间被设定为总充电时间的约5至1 %。
[0051 ]此外,当由SOC(荷电状态)确定等待时间时,等待时间被设定为SOC被充电到约5-10%的时间。
[0052]然而,因为“充电时间”和“根据时间充电的S0C”由二次电池11中剩余的电荷量而改变,所以等待时间未必限制为充电时间的5-10 %或SOC的约5-10 %。此外,等待时间和快速充电中所花费的时间不限于上述的时间。
[0053]从限制供给到未为其结算使用费的EVlO的电力的量的观点来看,等待时间根据结算方法被设定为最短的可能时间,但是当结算不能在此等待时间内完成时,可以停止对EVlO的电力供给。
[0054]为了能够在短的等待时间内立即执行结算,控制单元24指示显示单元21显示结算预备屏幕,该结算预备屏幕提示用户对由在结算方法选择屏幕中所选择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做好准备(步骤B4)。在接收此指令时,显示单元21显示结算预备屏幕。此结算预备屏幕是显示诸如“结算将立刻开始”的消息的屏幕。
[0055]接着,EV充电 器20的充电连接器连接到EVlO并执行绝缘测试,但是在此省略这些操作的解释。如上文中所述,当开始绝缘测试时,开始不能插入和拔出充电连接器的状态。
[0056]当接着完成绝缘测试并从EVlO接收开始充电的指令时(在步骤B5中为“是”),控制单元24指示电力供给单元22开始对EVlO的电力供给。从EV充电器20的充电连接器对EVlO供给电力的开始定时是等待时间的开始点。此时,控制单元24指示电力供给单元22选择低速的第一速度(例如最小速度)作为指示每单位时间供给到EVlO的电力的量的电力供给率(步骤B6)。在接收到此指令时,电力供给单元22通过在将电力供给速度减小到第一速度之后尝试开始对EV1的电力供给来执行试运行。
[0057]控制单元24接下来检查对EVlO的电力供给是否实际上开始(步骤B7)。
[0058]如果对EVlO的电力供给没有开始(在步骤B7中为“否”),则控制单元24指示电力供给单元22取消开始供给电力的指令(步骤B8)。在接收到此指令时,电力供给单元22停止对EVl O的电力供给的试运行。
[°°59] 此外,控制单元24指示显示单元21显示指示没有执行充电的错误屏幕(步骤B9)。在接收到此指令时,显示单元21显示错误屏幕。在显示此错误屏幕之后,充电连接器的拔出和插入再次变为可能,处理再次返回到步骤BI,并且再次显示开始屏幕。
[0060]另一方面,如果对EVlO的电力供给开始(在步骤B7中为“是”),则控制单元24指示显示单元21显示结算屏幕,该结算屏幕提示用户由在结算方法选择屏幕上所选择的结算方法结算(步骤B10)。在接收到此指令时,显示单元21显示结算屏幕。在电子货币结算的情况下,此结算屏幕是提示用户抵靠屏幕触摸已安装了电子货币功能的IC(集成电路)卡的屏蒂。
[0061]在步骤BlO的时间点,虽然EVlO的充电已经开始,但是在结算屏幕上不能看到充电的进展。换句话说,已经开始充电的事实在结算屏幕上不可见。所考虑的是,通过显示这种类型的结算屏幕,想要充电开始的用户将采取主动而执行结算(在电子货币结算的情况下,通过抵靠屏幕触摸IC卡)。
[0062]控制单元24进一步指示结算单元23由在结算方法选择屏幕上所选择的结算方法来结算EV充电器20的使用费(步骤B11)。在接收到此指令时,结算单元23由在结算方法选择屏幕上所选择的结算方法结算。例如,在电子货币结算的情况下,当IC卡与屏幕接触地放置时,结算单元23从IC卡读取结算所必需的信息(电子货币、用户信息等),并且基于读取的信息结算。
[0063]控制单元24然后指示结算单元23结算,进而监视结算是否在等待时间内由结算单元23执行,该等待时间根据在结算方法选择屏幕上所选择的结算方法来确定(步骤BI 2和B13)0
[0064]在电子货币结算中结算的实施指的是EV充电器20正常地从已经装入电子货币功能的IC卡读取诸如金额信息和用户信息的信息进而结算使用费。
[0065]在预付卡结算中结算的实施指的是EV充电器20正常地从预付卡读取金额信息进而结算使用费。
[0066]在信用卡结算中结算的实施指的是正常地从信用卡读取用户信息和信用卡号进而成功地认证用户(实际上,这种实施指的不是通过从银行帐户直接记入借方来支付)。
[0067]在现金结算中结算的实施指的是EV充电器20识别已经提交给EV充电器20的使用费的金额。
[0068]当在等待时间内没有实施结算时(在步骤B13中为“是”),控制单元24指示电力供给单元22强制地停止对EVlO的电力供给(步骤B14)。在接收到此指令时,电力供给单元22停止对EVlO的电力供给。
[0069]此外,控制单元24指示显示单元21显示指示结算不能正常实施的错误屏幕(步骤B15)。在接收到此指令时,显示单元21显示错误屏幕。在已经显示此错误屏幕的显示之后,充电连接器的拔出和插入变为可能,处理返回到步骤BI,并且显示开始屏幕。
[°07°]另一方面,当在等待时间内实施结算时(在步骤B12中为“是”),控制单元24指示显示单元21显示指示结算已正常实施的结算完成屏幕(步骤B16)。在接收到此指令时,显示单元21显示结算完成屏幕。
[0071]控制单元24进一步指示电力供给单元22选择比第一速度更高速度的第二速度作为电力供给速度(步骤B17)。在接收到此指令时,电力供给单元22将对EVlO的电力供给速度增加到第二速度。
[0072]控制单元24进一步指示显示单元21显示指示充电已经开始的充电开始屏幕(步骤B18)。在接收到此指令时,显示单元21显示充电开始屏幕。
[0073]虽然在步骤B18的时间点已经开始对EVlO充电,但是用户基于充电开始屏幕的显示来判断在此时间点已开始充电。
[0074]接着,在从EVlO接收到终止充电的指令(步骤B19中为“是”)时,控制单元24指示电力供给单元22停止对EVlO的电力供给(步骤B20)。在接收到此指令时,电力供给单元22停止对EVlO的电力供给。
[0075]此外,控制单元24指示显示单元21显示指示充电已经完成的充电完成屏幕(步骤B21)。在接收到此指令时,显示单元21显示充电完成屏幕。在显示充电完成屏幕之后,充电连接器的拔出和插入再次变为可能,处理再次返回到步骤BI,并且显示开始屏幕。
[0076]在如上文中所述的本示例性实施例中,在开始对EV充电器20的电力供给之后结算使用费。结果,能够获得可防止发生退还使用费的效果。
[0077]此外,根据CHAdeMO标准,充电的开始和终止不能从EV充电器20侧控制。因此,在CHAdeMO标准的EV充电器20中,不需要在充电的开始之前或之后提供结算的休止点(restpoint),并且因此如在专利文件I中,可能不提供在充电的开始之前或之后的休止点。结果,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开始充电,并且不能防止未支付结算使用费的可能性出现。
[0078]作为响应,在本示例性实施例中的EV充电器20使定时用于在开始对EVlO的电力供给之后结算使用费(而没有采用休止点)。结果,获得以下效果:能够防止退还使用费的发生,并且进一步地,与在充电的终止之后设置用于结算使用费的定时的情况相比,能够更有效地防止不支付使用费。
[0079]此外,如果没有在等待时间内完成结算,则EV充电器20强制地终止充电。因此,获得使能够限制供给到未为其结算使用费的EVlO的电力的量的效果。
[0080]此外,在开始对EVlO的电力供给之前,EV充电器20显示提示用户为结算准备的结算预备屏幕。结果,用户准备好在等待时间内立即执行结算,并且获得使能够避免在等待时间内不能结算并强制地停止供给电力的情况的效果。还进一步地,因为用户能够在等待时间内立即执行结算,所以可以想象的是能够使等待时间更短,由此获得能够进一步限制供给到未为其结算使用费的EVlO的电力的量的效果。
[0081]EV充电器20根据由用户选择的结算方法而确定等待时间。例如,在被认为在比现金结算更短的时间内执行的结算的电子货币结算的情况下,等待时间能够变得更短,并且因此获得能够进一步限制供给到未为其结算使用费的EVlO的电力的量的效果。
[0082]EV充电器20在直到实施结算的间隔内以低速(第一速度)执行充电,进而在执行结算之后以高速(第二速度)执行充电。结果,获得使能够甚至更大地限制供给到未为其结算使用费的EVl O的电力的量的效果。
[0083]此外,EV充电器20显示提示用户在直到结算的间隔内结算的结算屏幕。这样,即使实际上正在进行充电,但是结算屏幕的显示具有提示想充电开始的用户采取主动并结算的效果。
[0084]虽然在上文中参考本示例性实施例描述了本发明,但是本发明不限于上述的示例性实施例。在本发明的范围内,本发明的配置和细节开放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清楚的各种改型。
[0085]例如,在上述示例性实施例中,显示结算方法选择屏幕和结算预备屏幕的显示定时是将EV充电器20的充电连接器先前连接到EVlO的定时,但是本发明不限于此形式,并且显示定时可以在将EV充电器20的充电连接器连接到EVlO之后。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在EV充电器20中的等待时间的开始点是电力的供给实际开始的定时。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以下可能性:在显示结算方法选择屏幕和结算预备屏幕之前,来自EV充电器20的电力供给已经由来自EVlO的指令而开始。结果,当选择结算方法时,已经开始的等待时间的长度根据所选择的结算方法而改变。
[0086]此外,虽然在上述示例性实施例中假定EVlO的充电方法是CHAdeMO标准的充电方法,但是本发明不限此形式,并且能够应用到除了 CHAdeMO标准以外的充电方法。
[0087]换句话说,本发明也能够应用到从EV充电器20侧控制充电的开始和终止的充电方法。例如,假定在这种情况下,来自用户的用于充电的开始和终止的指令通过EV充电器20的控制台(未示出)而接收,并且当接收到开始充电的指令时将执 行图3的步骤B6随后的处理,并且当接收到终止充电的指令时将执行在图4的步骤B20之后的处理。
[0088]在上述的示例性实施例中,假定EV充电器20的使用费是与供给的电力的量无关的固定费率(定额制),但是本发明不限于此形式,并且使用费也可以根据供给的电力的量来确定。然而,因为在本发明中的充电终止之前执行结算,所以必须至少在充电终止之前确立使用费。作为在充电终止之前确立使用费的情况,能够考虑例如在开始设定供给的电力的量、接着开始充电的情况。
[0089]此外,在本示例性实施例中,在EV充电器20中的等待时间的开始点采取当从EV充电器20的充电连接器开始对EVlO的电力供给时的时间。然而,在本发明中“等待时间的开始点”不限于此形式,并且例如可以是:用户选择结算方法的定时;指示对电力供给单元22供给电力的开始的定时;确认电力供给实际上开始的定时;或在完成将充电连接器连接到EVlO和选择用户的结算方法两者(任何一个都可以首先完成)之后,指示结算单元23实施结算的定时。
[0090]虽然在上述示例性实施例中,EV充电器20在选择结算方法的时刻在显示单元21上显示结算方法选择屏幕,但是本发明不限于此形式,并且结算方法选择屏幕可以未必在显示单元21上显示。例如,结算方法可以被识别,然后采用识别的结算方法作为在当提交现金时的时间点或在当装备有电子货币功能的IC卡或信用卡与屏幕(读卡器)接触地放置时的时间点所选择的方法。
[0091]虽然在上述示例性实施例中,假定EV充电器20能够由多种结算方法实施结算,但是本发明也能够应用于能够仅由一种结算方法(例如仅现金结算,或仅信用卡结算)实施结算的充电器。因为在这种类型的充电器的情况下仅具有一种结算方法,所以能够省略图3的步骤B2和B3的处理,并且在图3的步骤B12和B13中,当在预定定时(例如当从EV充电器20的充电连接器对EVlO供给电力开始时的定时,当指示电力供给单元22开始供给电力时的定时,或确认供给电力实际开始的定时)之后结算没有在预定时间间隔内实施时,过程可以前进到图3的步骤S14的处理,并且可以强制地停止供给电力。
[0092]在上述示例性实施例中,当结算没有在等待时间内执行时,EV充电器20强制地停止供给电力,但是本发明不限于此形式,并且电力供给也可以根据二次电池11的SOC来强制停止。例如,当即使对二次电池11供给的电力的量达到预定量(例如二次电池11的满电荷量的5 % )仍然没有执行结算时,可能强制地停止供给电力。此外,在上述示例性实施例中,本发明的充电器应用到执行EVlO的二次电池11充电的EV充电器20,但是本发明不限于此形式。本发明的充电器也可以应用于执行例如电动摩托车、电力辅助自行车、PC(个人计算机)、或便携式设备的二次电池的充电的充电器。
[0093]最后,描述本发明的概要。
[0094]图5示出本发明的充电器200的概要。
[0095]如图5所示,本发明的充电器200包括电力供给单元210和结算单元220。
[0096]电力供给单元210执行二次电池的充电。
[0097]电力供给单元210为其执行充电的二次电池是例如电动车辆、电动摩托车、电力辅助自行车、PC、或便携式设备的二次电池。
[0098]在已经开始对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之后和在充电的终止之前,结算单元220结算充电器200的使用费。
[0099]例如,充电的终止指的是当二次电池的充电量达到预定量时(在快速充电器的情况下,这是当二次电池的充电率达到80%时)或当首先设定供给的电力的量然后开始充电时的点、当已经供给的电力达到此供给的电力的量时的点。
[0100]在本发明的充电器200中,在开始向二次电池供给电力之后和在终止充电之前,结算单元220结算充电器200的使用费。
[0101]结果,获得能够防止发生退还充电器200使用费的效果。
[0102]本申请基于于2013年10月7日提交申请的日本专利申请N0.2013-209976而要求其优先权,并且其通过引用其申请的全部公开并入本文。
【主权项】
1.一种充电器,包括: 电力供给单元,所述电力供给单元对二次电池供给电力;和 结算单元,所述结算单元在已经开始对所述二次电池供给电力之后但在终止充电之前结算充电器的使用费。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器,其中,所述结算单元能够由多种结算方法执行所述结算,并且由用户所选择的结算方法执行所述结算。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充电器,其中,如果在已经开始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之后,尽管经过了取决于所述结算方法的时间间隔,所述结算还没有被所述结算单元执行,则所述电力供给单元停止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充电器,其中,如果在选择了所述结算方法之后,尽管经过了取决于所述结算方法的时间间隔,所述结算还没有被所述结算单元执行,则所述电力供给单元停止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充电器,其中,尽管经过了预定时间间隔,如果所述结算还没有被所述结算单元执行,则所述电力供给单元停止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充电器,其中,尽管对所述二次电池供给了预定量的电力,如果所述结算还没有被所述结算单元执行,则所述电力供给单元停止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7.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充电器,进一步包括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电力供给单元开始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之前显示提示用户为所述结算准备的屏幕。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充电器,其中,所述显示单元在所述电力供给单元已经开始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之后,在待执行结算期间的时间间隔内,显示提示用户结算的屏9.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充电器,其中,所述显示单元隐瞒已经开始充电的事实,直到所述结算已经被所述结算单元执行为止。10.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充电器,其中,所述电力供给单元在从开始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直到所述结算被所述结算单元执行为止的时间间隔期间,以第一电力供给速度供给电力,并且在所述结算已经被所述结算单元执行之后,以比所述第一电力供给速度快的第二电力供给速度供给电力。11.一种由执行对二次电池充电的充电器实现的充电方法,包括: 对所述二次电池供给电力的电力供给步骤;和 在已经开始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之后但在终止充电之前结算所述充电器的使用费的结算步骤。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充电方法,其中,在所述结算步骤中,所述结算可能通过多种结算方法,并且所述结算由用户所选择的结算方法执行。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充电方法,其中,在所述电力供给步骤中,如果在已经开始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之后,尽管经过了取决于所述结算方法的时间间隔,所述结算还没有被执行,则停止对所述二次电池供给电力。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充电方法,其中,在所述电力供给步骤中,如果在选择了所述结算方法之后,尽管经过了取决于所述结算方法的时间间隔,所述结算还没有被执行,则停止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15.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充电方法,其中,在所述电力供给步骤中,尽管经过了预定时间间隔,如果所述结算还没有被执行,则停止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16.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充电方法,其中,在所述电力供给步骤中,尽管对所述二次电池供给了预定量的电力,如果所述结算还没有被执行,则停止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17.根据权利要求11至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充电方法,进一步包括在已经开始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之前显示提示用户为所述结算准备的屏幕的步骤。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充电方法,其中,进一步包括在从开始对所述二次电池的电力供给直到所述结算已经被执行为止的时间间隔内,显示提示用户进行所述结算的屏幕的步骤。19.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充电方法,其中,在直到所述结算被执行为止的时间间隔期间,隐瞒已经开始充电的事实。20.根据权利要求11至1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充电方法,其中,在所述电力供给步骤中,在从开始对所述二次电池供给电力直到所述结算被执行为止的时间间隔内以第一电力供给速度供给电力,并且在所述结算已经被执行之后,以比所述第一电力供给速度快的第二电力供给速度供给电力。
【专利摘要】根据本发明,在用于对二次电池充电的充电器中,为了解决如果在开始充电之前结算使用费以防止任何不支付使用费则退还使用费可能发生的问题,可在充电完成之前结算使用充电器的费用。充电器(200)具有:电力供给单元(210),其用于对二次电池供给电力;和结算单元(220),其用于在开始对二次电池供给电力之后但在完成充电之前结算使用充电器的费用。
【IPC分类】H02J7/00, B60L11/18
【公开号】CN105555588
【申请号】CN201480050753
【发明人】近藤靖彰, 重松大介
【申请人】日本电气株式会社
【公开日】2016年5月4日
【申请日】2014年9月10日
【公告号】WO2015053032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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